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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下载指南

 

政府部门核发政府部门核发政府部门核发申请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的资质,申报程序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没有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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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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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注册主干专业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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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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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请资格前一年或申请资格当期法定财务报表(列明净资产指标).docx

排序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形式 材料必要性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原始材料份数 材料份数 要求 提供材料依据 验收标准 填写说明 备注

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空白表格样本

复印件

电子的

必要的

申请人应准备

没有任何

没有任何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60号)2.《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条例的意见》(建施[2007]202号)

没有任何

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签署《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十一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时重庆网站建设,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第十三条(一)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七)、(九)项所列材料;2.《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条例的意见》(建施[2007]202号)第二条(十三)申请新增工程设计资质项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重庆网站建设_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_重庆网站建设与制作

企业实体或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示例表

复印件

电子的

必要的

政府部门颁发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由市场监管局颁发,通过数据共享获取

没有任何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60号)2.《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条例的意见》(建施[2007]202号)

没有任何

复印件须清晰、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十一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二)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十三条第(一)项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二)、(五)、(六)、(七)、(九)项所列材料;2.《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条例的意见》(建施[2007]202号)第二条(十三)申请新增工程设计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2、企业法人或者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证明、毕业证、职称证明

示例表

复印件

电子的

必要的

政府部门颁发

身份证由公安机关发放,通过数据共享获得

没有任何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60号)2.《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条例的意见》(建施[2007]202号)

没有任何

复印件需清晰、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印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建设[2007]202号)第二条(十三)规定,申请附加工程设计资质,须提交以下材料:(四)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者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者总工程师应当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应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及业绩表》

空白表格样本

复印件

电子的

必要的

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_重庆网站建设与制作_重庆网站建设

申请人应准备

没有任何

没有任何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60号)2.《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条例的意见》(建施[2007]202号)

没有任何

信息必须完整、真实、准确,并加盖公司公章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建设[2007]202号)第二条(十一)规定,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须提交以下材料: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业非注册人员还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及业绩表》。

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空白表格样本

复印件

电子的

必要的

申请人应准备

没有任何

没有任何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60号)2.《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条例的意见》(建施[2007]202号)

没有任何

信息必须完整、真实、准确,并加盖公司公章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十一条企业首次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五)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材料;(九)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2.《关于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意见》(建设[2007]202号)第二条(十一)首次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5.企业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者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主要技术负责人或者总工程师应当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列入名单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明、毕业证明

示例表

复印件

电子的

必要的

政府部门颁发

身份证由公安机关颁发,通过数据共享获得

没有任何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60号)2.《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条例的意见》(建施[2007]202号)

没有任何

重庆网站建设_重庆网站建设与制作_重庆电力建设总公司

复印件需清晰、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印章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设[2007]202号)第二条(十三)规定,申请附加工程设计资质须提交以下材料:6、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职称证书、毕业证书等复印件。主业非注册人员还须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信息及业绩表》。

符合本标准要求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或未注册)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面

示例表

复印件

电子的

必要的

申请人应准备

没有任何

没有任何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条例》(建设部令第160号)2.《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条例的意见》(建施[2007]202号)

没有任何

包括合同双方姓名、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等;复印件须清晰、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公章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条例实施意见》(建施[2007]202号)第二条(十三)规定,申请附加工程设计资质须提交以下材料:7、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任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及近一个月社会保障证明复印件;其中,在军队或大专院校从事工程设计的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无需提供社会保障证明,但需提供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

企业申请资格前一年或申请资格当期的法定财务报表(显示净资产指标)

空白表格样本

复印件

电子的

必要的

申请人应准备

没有任何

没有任何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2.《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勘[2013]86号)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勘[2007]202号)

没有任何

复印件需清晰、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司印章

《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经营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6]122号)第四条:将《印发通知》(建市[2007]202号)中的“注册资本”统一修改为“净资产”。第六条第三十四款第二项修改为“2、《标准》中的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或申请资质当期法定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指标为依据进行评估”。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一年度法定财务报表(全套报告)复印件;上一年度净资产未达到标准要求,但近期通过增资等方式已达到标准要求的,应提供申请前法定财务报表(全套报告)复印件。 首次申请资格的,应当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评估净资产。

文件编号 标准文件名称 电子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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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依据 文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5]第33号

第五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标准、资质核准和承担的工程业务范围,按照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93号

第七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条例

建设部令第160号

第九条

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下资质、劳务资质、工程设计乙级(涉及铁路、交通运输、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行业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以下资质的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具体实施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十一号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根据其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已完成的施工项目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方可在自身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序列号处理流程图 流程图

工程设计乙级资质增设项目流程图(涉及铁道、交通运输、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工程设计乙级资质除外)及下列资质.png

768 || 这个。>1024)如果(这个。宽度/这个。>768/1024)这个。宽度=768;否则这个。=1024;“>

排序问题解决

1、如何获取《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和《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答:您可以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或重庆市网上办事大厅(渝快办)获取。具体获取方式为: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建筑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栏→表格下载,获取所申请资质对应的资质申请表。2.渝快办→本事项办事指南→申报材料→空白表格或样表。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渠道有哪些?

答: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资质,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同级所属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的,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监管的企业可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提出申请。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准的资质,申请程序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确定。

3、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全国有效吗?

答: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依法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4、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多长?有效期满后如何申请续期?资质证书上所有资质是否需要同时申请续期?

答: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企业应当在资质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按原申请程序向原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资质证书上所有资质应当同时延续。逾期未提出延续申请的,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5、注册执业人员必须在申报企业注册吗?可以注册在没有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关联企业吗?

答:注册执业人员须在本申报企业注册,若注册在其他企业,包括本申报企业的母公司、下属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不予承认。

6、公司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包括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注册人员、未注册人员和技术工人,年龄限制为60周岁及以下。注册人员不受建筑工程设计机构资质标准规定60周岁限制的除外。

7、公司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要求是什么?

答:企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是指国务院人事部门批准的部门、行业、中央企业颁发的或省级人事部门颁发(或授权颁发)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

8. 如果注册人员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专业资格,在申报资格时会被计算两次吗?

答:不可以。当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项或两项以上注册专业资格时,评定为注册人员时只认可其中一项专业注册专业资格,其他注册专业资格将不再被认可为相关专业的注册人员。例如,如果注册人员同时具备两项注册专业资格,即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则在报考资格时,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不能同时报考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9、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时,注册执业人员可以申报为非注册人员吗?

答:可以。注册人员以非注册人员身份申请时,可提供注册证书,确认其专业,其学历水平、职称、工作经历、个人业绩等条件仍需符合《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对非注册人员的要求。

10

10.已办完退休手续,但未满60周岁的人员,能否认定为符合资格标准?

答:是的。除提供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学历、职称、合同等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原聘用单位出具的退休证明复印件。

11

11、工程勘察设计公司申请延续资质,是否需要提供业绩证明材料?

答:不是。

12

12、有些专业虽然已经开始注册考试或取得了专业资格,但国家还没有开始注册重庆网站建设,这些专业的技术人员该如何考核?

答:已通过考核或考试取得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但尚未开始本专业注册的人员以及标准“专业设置”范围内尚未建立注册职业资格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将按非注册人员考核,无需在《申请表》中填写注册人员名单。该类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0年以上设计从业经历、大专以上学历。作为专业领军人物,个人业绩也是需要的。

十三

13、如何评估企业的净资产?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经营资产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6]122号)要求,将《印发通知》(建市[2007]86号)中的“注册资本”统一修改为“净资产”,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通知》(建市[2013]9号)中的“实缴注册资本”统一修改为“净资产”,将《印发通知》(建市[2007]202号)中的“注册资本”统一修改为“净资产”。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或当期法定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指标为依据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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